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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定》

发布日期:2020年01月16日      点击:[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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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
规定
(2020年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6号公布 自
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
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,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
论述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加强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
论课(以下简称思政课)教师队伍建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
教师法》,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《关于深化新
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》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思政课是高等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
课程,是必须按照国家要求设置的课程。
思政课教师是指承担高等学校思政课教育教学和研究职责
的专兼职教师,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中承担开展马克思主义理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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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的中坚力
量。
第三条 主管教育部门、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思政课教师队伍
建设,把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育事业发展和干部人才队伍
建设总体规划,在师资建设上优先考虑,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,
在资源配置上优先满足。
第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落实全员育人、全程育人、全方位育
人要求,构建完善立德树人工作体系,调动广大教职工参与思想
政治理论教育的积极性、主动性,动员各方面力量支持、配合思
政课教师开展教学科研、组织学生社会实践等工作,提升思政课
教学效果。
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
第五条 思政课教师的首要岗位职责是讲好思政课。思政课
教师要引导学生立德成人、立志成才,树立正确世界观、人生观、
价值观,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,坚定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
的信念,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、理论自信、制度自信、
文化自信,厚植爱国主义情怀,把爱国情、强国志、报国行自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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融入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、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
国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之中,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
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积极贡献。
第六条 对思政课教师的岗位要求是:
(一)思政课教师应当增强“四个意识”,坚定“四个自信”,
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始终在政治立场、政治方向、政治原则、政
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,模范践
行高等学校教师师德规范。做到信仰坚定、学识渊博、理论功底
深厚,努力做到政治强、情怀深、思维新、视野广、自律严、人
格正,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,做
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的典范,做为学为人的表率。
(二)思政课教师应当用好国家统编教材。以讲好用好教材
为基础,认真参加教材使用培训和集体备课,深入研究教材内容,
吃准吃透教材基本精神,全面把握教材重点、难点,认真做好教
材转化工作,编写好教案,切实推动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转化。
(三)思政课教师应当加强教学研究。坚持以思政课教学为
核心的科研导向,紧紧围绕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内涵开展科研,
深入研究思政课教学方法和教学重点难点问题,深入研究坚持和
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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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思政课教师应当深化教学改革创新。按照政治性和学
理性相统一、价值性和知识性相统一、建设性和批判性相统一、
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统一、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统一、主导性和主体
性相统一、灌输性和启发性相统一、显性教育和隐性教育相统一
的要求,增强思政课的思想性、理论性和亲和力、针对性,全面
提高思政课质量和水平。
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
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配齐建强思政课专职教师队伍,建设
专职为主、专兼结合、数量充足、素质优良的思政课教师队伍。
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全日制在校生总数,严格按照师生比不低
1:350 的比例核定专职思政课教师岗位。公办高等学校要在编
制内配足,且不得挪作他用。
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思政课教师工作职责、岗位要求,
制定任职资格标准和选聘办法。
高等学校可以在与思政课教学内容相关的学科遴选优秀教
师进行培训后加入思政课教师队伍,专职从事思政课教学;并可
以探索胜任思政课教学的党政管理干部转岗为专职思政课教师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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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辅导员参与思政课教学,鼓励政治素质过硬
的相关学科专家转任思政课教师。
第九条 高等学校可以实行思政课特聘教师、兼职教师制度。
鼓励高等学校统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、企事业单位管理专家、社
科理论界专家、各行业先进模范以及高等学校党委书记校长、院
(系)党政负责人、名家大师和专业课骨干、日常思想政治教育
骨干等讲授思政课。支持高等学校建立两院院士、国有企业领导
等人士经常性进高校、上思政课讲台的长效机制。
第十条 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加大高等学校思政课校际协作
力度,加强区域内高等学校思政课教师柔性流动和协同机制建设,
支持高水平思政课教师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思政课教学工作。采取
派驻支援或组建讲师团等形式支持民办高等学校配备思政课教
师。
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严把思政课教师政治关、师德关、
业务关,明确思政课教师任职条件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
要求,制定思政课教师规范或者在聘任合同中明确思政课教师权
利义务与职责。
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独立的马克思主义学院等思
政课教学科研二级机构,统筹思政课教学科研和教师队伍的管理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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培养、培训。
思政课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,并有长
期从事思政课教学或者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的经历。缺少合
适人选的高等学校可以采取兼职等办法,从相关单位聘任思政课
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。
第四章 培养与培训
第十三条 主管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思政课教师
队伍后备人才培养。
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类教学
质量国家标准,加强本硕博课程教材体系建设,可统筹推进马克
思主义理论本硕博一体化人才培养工作。实施“高校思政课教师
队伍后备人才培养专项支持计划”,专门招收马克思主义理论学
科研究生,不断为思政课教师队伍输送高水平人才。高等学校应
当注重选拔高素质人才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研究和教育教
学,加强思政课教师队伍后备人才思想政治工作。
第十四条 建立国家、省(区、市)、高等学校三级思政课教
师培训体系。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建立高等学校思政课教师研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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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地,开展国家级示范培训,建立思政课教师教学研究交流平台。
主管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思政课教师专业发展体
系,定期组织开展教学研讨,保证思政课专职教师每 3 年至少接
受一次专业培训,新入职教师应参加岗前专项培训。
第十五条 主管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当拓展思政课教师
培训渠道,设立思政课教师研学基地,定期安排思政课教师实地
了解中国改革发展成果、组织思政课教师实地考察和比较分析国
内外经济社会发展状况,创造条件支持思政课教师到地方党政机
关、企事业单位、基层等开展实践锻炼。
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全日制在校生总数,按照本科院校每生每
年不低于 40 元、专科院校每生每年不低于 30 元的标准安排专项
经费,用于保障思政课教师的学术交流、实践研修等,并根据实
际情况逐步加大支持力度。
第十六条 主管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当加大对思政课教
师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。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要设立专项课
题,主管教育部门要设立相关项目,持续有力支持思政课教师开
展教学研究。主管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当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
教学科研成果学术阵地建设,支持新创办思政课研究学术期刊,
相关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期刊要设立思政课研究栏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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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
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科学设置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
务(职称)岗位,按教师比例核定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(职
称)各类岗位占比,高级岗位比例不低于学校平均水平,不得挪
作他用。
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制定符合思政课教师职业特点和
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(职称)评聘标准,提高教学和教学研
究在评聘条件中的占比。
高等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分类设置教学研究型、教学型思政课
教师专业技术职务(职称),两种类型都要在教学方面设置基本
任务要求,要将教学效果作为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(职称)
评聘的根本标准,同时要重视考查科研成果。
高等学校可以设置具体条件,将承担思政课教学的基本情况
以及教学实效作为思政课教师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(职称)
评聘的首要考查条件和必要条件。将为本专科生上思政课作为思
政课教师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(职称)评聘的必要条件。将至
少一年兼任辅导员、班主任等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并考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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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格作为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(职称)的必要条件。
思政课教师指导 1 个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学生社团 1 年以上,
且较好履行政治把关、理论学习、业务指导等职责的,在专业技
术职务(职称)评聘中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。
思政课教师在思想素质、政治素质、师德师风等方面存在突
出问题的,在专业技术职务(职称)评聘中实行“一票否决”。
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思政课教师教学和科研成果
认定制度,推行科研成果代表作制度,制定思政课教师发表文章
的重点报刊目录,将思政课教师在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发表的理
论文章纳入学术成果范围,细化相关认定办法。教学和科研成果
可以是专著、论文、教学参考资料、调查报告、教书育人经验总
结等。在制定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(职称)评聘指标和排次
定序依据时,要结合实际设置规则,不得将国外期刊论文发表情
况和出国访学留学情况作为必要条件。
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健全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(职
称)评价机制,建立以同行专家评价为主的评价机制,突出思政
课的政治性、思想性、学术性、专业性、实效性,评价专家应以
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为主,同时可适当吸收相关学科专家参加。
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(职称)评审委员会应当包含学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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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委有关负责同志、思政课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,校内专业技术
职务(职称)评聘委员会应有同比例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专家。
高等学校应当制定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(职称)管理办
法。完善专业技术职务(职称)退出机制,加强聘期考核,加大
激励力度,准聘与长聘相结合。
第六章 保障与管理
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切实提高专职思政课教师待遇,
要因地制宜设立思政课教师岗位津贴。高等学校要为思政课教师
的教学科研工作创造便利条件,配备满足教学科研需要的办公空
间、硬件设备和图书资料。
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思政课教师由马克思主义学院等思
政课教学科研机构统一管理。每门课程都应当建立相应的教学科
研组织,并可以根据需要配备管理人员。
第二十三条 主管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大力培养、推荐、
表彰思政课教师中的先进典型。全国教育系统先进个人表彰中对
思政课教师比例或名额作出规定;国家级教学成果奖、高等学校
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(人文社科)中加大力度支持思政课;“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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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学者奖励计划”等高层次人才项目中加大倾斜支持优秀思政课
教师的力度。
第二十四条 主管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宣传、引导,
并采取设立奖励基金等方式支持高等学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,
以各种方式定期对优秀思政课教师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学生
给予奖励。
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对思政课教师的考核,健全
退出机制,对政治立场、政治方向、政治原则、政治道路上不能
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,或理论素养、教学水平达不到标准的教师,
不得继续担任思政课教师或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生导师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(包括民办高等学
校)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。其他类型高等学校的思政课教师队伍
建设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七条 省级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,结合本地实际
制定相关实施细则。
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20 3 1 日起施行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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